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764號
TPDV,103,除,1764,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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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64號
聲 請 人 彰中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二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24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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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17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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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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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史丹利七和國際股份│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02年12月27日 │134,375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 │營業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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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中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