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762號
TPDV,103,除,1762,201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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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62號
聲 請 人 翔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緯杰
代 理 人 朱逸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6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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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7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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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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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西松分│103年7月15日 │1,480,100元 │DR0000000 │
│ │司 張垂堂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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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