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740號
TPDV,103,除,1740,201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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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40號
聲 請 人 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訴訟代理人 張儷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7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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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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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綺色佳診所 張高榮│華泰商業銀行敦化分│103年1月15日 │400,000元 │AB0000000 │
│ │ │行 │ │ │ │
├──┼─────────┼─────────┼───────┼─────────┼─────┤
│002 │綺色佳診所 張高榮│華泰商業銀行敦化分│102年12月15日 │400,000元 │AB0000000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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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