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677號
TPDV,103,除,1677,201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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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77號
聲 請 人 鄧陳秀蘭(即鄧錫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8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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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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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中美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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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美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