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661號
TPDV,103,除,1661,201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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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61號
聲 請 人 元帥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麟
代 理 人 黃蘭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51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9 月10日、103 年10月 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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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6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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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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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吳森基│華南商業銀行信維│3,577元 │103年7月5日 │HD0000000 │4個月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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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吳森基│華南商業銀行信維│29,779元 │103年5月5日 │HD0000000 │3個月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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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吳森基│華南商業銀行信維│29,779元 │103年7月5日 │HD0000000 │4個月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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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吳森基│華南商業銀行信維│20,775元 │103年5月5日 │HD0000000 │3個月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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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吳森基│華南商業銀行信維│20,775元 │103年7月5日 │HD0000000 │4個月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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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帥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