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原 告 羅大海
林惠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佳蓉律師
陳昭龍律師
朱敏賢律師
被 告 陳秋景
陳榮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董晉良律師
柯俊吉律師
被 告 劉正雄
劉美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代理人 許培恩律師
陳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