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348號
TPDV,103,重訴,348,2014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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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原   告 羅大海
      林惠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佳蓉律師
      陳昭龍律師
      朱敏賢律師
被   告 陳秋景
      陳榮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董晉良律師
      柯俊吉律師
被   告 劉正雄
      劉美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代理人  許培恩律師
      陳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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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