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693號
TPDV,103,訴,4693,2014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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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693號
原   告 蕭春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艶幸郭素梨
  支付命令,惟被告郭艶幸郭素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
     應繳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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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