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13號原 告 謝宗芸訴訟代理人 謝培基被 告 楊正吉訴訟代理人 白雅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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