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513號
TPDV,103,訴,3513,2014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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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13號
原   告 謝宗芸
訴訟代理人 謝培基
被   告 楊正吉
訴訟代理人 白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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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