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哈佛視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盈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明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33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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