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350號
TPDV,103,訴,3350,2014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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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50號
原   告 藍傳宗
被   告 柯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雖據本院103 年度補字 第1328號裁定認為無法核定,原告並據此繳納新臺幣(下同 )1 萬7335元。然本院嗣以103 年度訴字第3350號裁定以原 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主張如獲勝訴判決時所受利益,即原告可 獲清償之票據債權45萬元,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 已確定在案。則原告僅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是原告 確有溢繳裁判費1 萬2485元(17335 -4850=12485 )之情 事,依前開規定,本院爰依職權以裁定退還溢收之上開裁判 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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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