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77號原 告 陳高金蘭訴訟代理人 袁瑞成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高積祥法定代理人 高誠達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訴訟代理人 詹奕聰律師複代理人 羅孟函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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