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87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景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250萬元
,核係財產權之請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0萬元, 應徵第一
審2萬5,750元裁判費,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2
萬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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