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678號
TPDV,103,訴,2678,201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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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678號
原   告 陳乙賢
被   告 張世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捌佰元,及各自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 張( 附表一編號3 之到期日誤載為92年10月31日),金額總計為 新臺幣(下同)544,800 元,詎屆期經原告提示均無法兌現 ,雖經原告一再催索,被告均置之不理。另被告向原告購買 貨品,尚欠原告494,540 元未為給付,經原告一再向被告催 索,被告亦置之不理,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如數 給付上款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44,800 元,及 各自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給付原告494,54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此票據法第5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本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 保全本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本票上其 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且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 人,對於執票人應連帶負責,並為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 第85條第1 項、第96條第1 項所明定;另按執票人向本票債 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



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此觀諸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 9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亦明。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 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 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 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 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 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之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 1 項前段、第203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請款 明細表及本票影本6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5 至8 頁),核屬 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而被告經合法通知迄未 提出任何聲明和陳述,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自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及票據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44,800 元,及各自如附表編號1 至 6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暨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94,54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合法 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3 年9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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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世通 │120,000元 │022353 │92年9 月23日│92年9 月24日│
├──┼────┼─────┼────┼──────┼──────┤
│2 │張世通 │ 57,400元 │022354 │92年9 月30日│92年10月1日 │
├──┼────┼─────┼────┼──────┼──────┤
│3 │張世通 │100,000元 │022355 │92年10月31日│92年10月31日│




├──┼────┼─────┼────┼──────┼──────┤
│4 │張世通 │100,000元 │022356 │92年11月30日│92年12月1日 │
├──┼────┼─────┼────┼──────┼──────┤
│5 │張世通 │100,000元 │022357 │92年12月31日│93年1 月1 日│
├──┼────┼─────┼────┼──────┼──────┤
│6 │張世通 │ 67,400元 │233658 │93年1月31日 │93年2 月1日 │
├──┼────┼─────┼────┼──────┼──────┤
│ │總計 │544,8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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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