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4號原 告 蘇美雪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複 代理 人 黃宗哲律師被 告 敦化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劉成華被 告 吳耀典 孫振妮 李懿瑩 劉李桂芬 林惇惇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共 同複 代理 人 李德正律師 林思瑜被 告 張惠娜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1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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