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64號
TPDV,103,訴,264,201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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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4號
原   告  蘇美雪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宗哲律師
被   告  敦化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劉成華
被   告  吳耀典
       孫振妮
       李懿瑩
       劉李桂芬
       林惇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 人  李德正律師
       林思瑜
被   告  張惠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
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民國103年12月1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
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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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