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503號
TPDV,103,訴,2503,2014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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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03號
上 訴 人 陳思頤
被 上訴人 戴秀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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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