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0號
原 告 九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麗燕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孫珮瑾律師
郭佩佩律師
複 代理人 鄭藝懷律師
被 告 陳超文即四知堂商行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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