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動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027號
TPDV,103,訴,1027,201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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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27號
原   告 陳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四季甜煮食品有限公司杏之友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380
元,惟原告於民國103 年10月7 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經核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1,344,77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14,365元,扣除
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外,尚應補繳6,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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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四季甜煮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杏之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