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1198號
TPDV,103,聲,1198,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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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98號
聲 請 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代 理 人 黃志文律師
相 對 人 龔介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二年度存字第三四五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准予變換為新臺幣陸仟零柒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2年度事聲字第2392號民 事裁定,提供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銀 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5紙,面額合計新臺幣(下同)6 070萬元為擔保物,因前揭存單即將屆期,故聲請變換提存 物為現金6070萬元或同面額上海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聲請變換後提存物與變換前提存物,二者在經 濟上具有相當價值,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 6條、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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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