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3年度,118號
TPDV,103,消債更,118,201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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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白青蓉
代 理 人 邵良正律師(法扶律師)
復代理人  陳雅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 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 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3條第1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並分別於民國103年7月1日 、103年10月13日具狀補正,惟尚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 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一、依聲請人檢附之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之戶籍業已遷入臺北 市○○區○○○路000○0號9樓之1,請聲請人說明是否以臺 北市○○區○○○路000○0號9樓之1為其住所並說明是否仍 實際居住於臺北市○○區○○街00號7樓。
二、聲請人應說明103年平均薪資收入數額為何?除郵政存簿儲 金簿外,聲請人應說明有無其他金融機構之存摺?若有,應 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 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若無,請註明。
三、聲請人檢附之房屋租賃契約,其租賃期間僅寫明自102年9月 18日起,未寫明租賃到期日,聲請人應說明該租賃契約是否 為不定期租賃契約,另聲請人應提出繳納房屋租金之證明( 例如匯款單、收據或房東出具之證明書等)。
四、依聲請人檢附之臺灣電力公司102年6月、103年2月電費通知



及收據所示,其每月平均電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582元 ,但聲請人陳報之金額為650元,聲請人應說明金額差異原 因,並就其陳報之金額提出證明。
五、依聲請人檢附之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瓦斯費通知單、 收據所示,其每月平均電費支出為145元,但聲請人陳報之 金額為178元,聲請人應說明金額差異原因,並就其陳報之 金額提出證明。
六、聲請人陳報每月水費平均支出金額為131元,但聲請人未提 出相關單據,聲請人應提出支出水費之單據或證明。七、聲請人應說明是否有投保勞工保險或繳納國民年金?若有, 請提出投保證明或繳納保費、國民年金費用之證明,若無, 請註明。
八、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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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