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小上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陳建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正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1,52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紀文惠
梁夢迪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