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3年度,114號
TPDV,103,小上,114,2014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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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小上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陳建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正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1,52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紀文惠
                       梁夢迪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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