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216號原 告 曾耀樂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複代理人 姚盈如律師被 告 林晉毅 原住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245巷3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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