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1494號
TPDV,103,司聲,1494,201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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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494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康雅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德明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德明郵寄租賃逾期催 告函,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
二、惟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 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故相對人 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 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查本件相對人陳德明業已於民國90 年3月23日死亡,此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相對 人陳德明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上開 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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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