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1347號
TPDV,103,司聲,1347,201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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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347號
聲 請 人 陳亮妙 
相 對 人 林孟山 
      林智玲 
      林王香雲
      林美倫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85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3,177元、證人旅費530元及登報費用 1,400元,合計15,10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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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