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950號
聲 請 人 郭雲娥
鄭米絜
莊文銓
莊怡煊
莊怡甄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素靜
莊文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 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 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 及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莊啟章之繼承權一案,未據 聲請人繳納聲請費,及未提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 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3年8月12日、103年10月2日合 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有本 院繳費狀況查詢表附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拋棄繼 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