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583號
聲 請 人 賀龍華
代 理 人 周定邦律師
複 代理人 鄭雨青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賀龍華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或其他身分證明
文件(該文件如在境外作成,需經我國駐當地機構認證,
並附具中文譯本)。
(三)被繼承人張雍容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四)被繼承人張雍容之父張運康之除戶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