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1289號
TPDV,103,司繼,1289,201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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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289號
聲 請 人 高麗雯
      高儷蓉
      高宗榮
      高泉淵
      高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高嚴美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
  ○段00巷00弄0號2樓)於103年6月8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
  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高嚴美英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
  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高嚴美英之遺產負擔。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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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