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19714號
TPDV,103,司票,19714,201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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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9714號
聲 請 人 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宣實業有限公司莫智凱莫智傑、李玉
晴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百宣實業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
  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
  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
  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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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