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9714號
聲 請 人 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宣實業有限公司、莫智凱、莫智傑、李玉
晴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百宣實業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
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
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
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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