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三三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美好生活諮詢社
法定代理人 顏麗蘭
右當事人間返還會費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加入被告諮詢社之會員,訂有會員 須知,並繳交新台幣(下同)三萬一千五百元之會費。依約被告應為其安 排其他男性會員,進行交誼活動。惟原告對被告之服務並不滿意,爰依消 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請求被告退還會費三萬一千五百元及自八十九年十二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被告則以其並未違約,原告自無解約 之權等語,以為置辯。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存證信函、統一發票及刷卡單等件附卷。經查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所保護之消費者為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本 件兩造所訂定之契約內容,顯非上開法文所保護之標的,原告逕依前開條 文請求退費顯無依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江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