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0年度,313號
TPEV,90,北小,313,200104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三一三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劉育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陸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四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持信用卡至其特約商店簽帳消費迄未清償。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未到庭爭執,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單為證。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惠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許中銘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裁判費 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元
合    計    元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