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9326號聲 請 人 昶緯興業有限公司非訟代收人 林信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空之窗流通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二、是否請求利息,若是,陳明利息起算日及年利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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