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19326號
TPDV,103,司票,19326,201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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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9326號
聲 請 人 昶緯興業有限公司
非訟代收人 林信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空之窗流通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是否請求利息,若是,陳明利息起算日及年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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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空之窗流通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緯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