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九八九號主 文:被告乙○○○科技有限公司、甲○○、演色印刷事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元。被告演色印刷事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乙○○○科技有限公司、甲○○負擔萬分之五,被告演色印刷事業有限公司負擔萬分之十六,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演色印刷事業有限公司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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