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89年度,1989號
TPEV,89,北簡,1989,2001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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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九八九號
主 文:
被告乙○○○科技有限公司、甲○○、演色印刷事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元。
被告演色印刷事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科技有限公司、甲○○負擔萬分之五,被告演色印刷事業有限公司負擔萬分之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演色印刷事業有限公司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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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演色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