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18883號
TPDV,103,司票,18883,2014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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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8883號
聲 請 人 林梨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山村林素心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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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