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89年度,69號
TPEV,89,北勞簡,69,200104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勞簡字第六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秋芬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宜伶律師
  被   告 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裕輝
  訴訟代理人 林欣柔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廖穎穗

1/1頁


參考資料
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