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2224號
TPDV,103,司催,2224,201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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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224號
聲 請 人 何宗欣(即王素貞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
  法第1086條第二項訂有明文。本件遺產分割協議書與上開規
  定牴觸部份,應另俟選任特別代理人為協議分割並提出補具
  特別代理人簽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已選任特別代理人
  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如未選任特別代理人,請具狀更正以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聲請
  人,並於狀末共同簽名蓋章,始為適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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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