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191號聲 請 人 厚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白惠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載有遺失支票之票號、發票人、發票日及票面金額等 資料之報案遺失證明文件正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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