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2191號
TPDV,103,司催,2191,201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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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191號
聲 請 人 厚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白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有遺失支票之票號、發票人、發票日及票面金額等
  資料之報案遺失證明文件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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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厚鼎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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