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1874號
TPDV,103,司催,1874,2014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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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87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松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查聲請人所提出票據掛 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記載為「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簡松根」與聲請狀所載發票人「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8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 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正確發票人,該裁定於103 年10月17日 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憑,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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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