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521號
TPDV,103,司促,26521,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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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5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詠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境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叁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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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境詳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