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518號
TPDV,103,司促,26518,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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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5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惠民
      黃淑華(原名趙黃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叁佰肆拾元
  ,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一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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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