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472號
TPDV,103,司促,26472,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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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4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柏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呂華娟
      盧鐘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捌萬捌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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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