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281號
TPDV,103,司促,26281,201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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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2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家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叁佰玖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6281號)
  緣相對人簡家榆〈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
  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
  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
  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
  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03 年6 月26日
  止,尚結欠新臺幣18,837元消費款、新臺幣1,556 元循環利
  息,(自103 年2 月26日起至103 年6 月26日止),總計新
  臺幣20393 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
  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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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