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265號
TPDV,103,司促,26265,201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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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2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千婷
      高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柒佰零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626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千婷、高│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83│
│  │40704 │榮華   │9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千婷、高│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0704 │榮華   │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6265號)
(一)緣債務人高千婷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高榮
   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 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46,83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
   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 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 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高千婷自民國103 年10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40,70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高榮華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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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