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2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千婷
高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柒佰零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626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千婷、高│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83│
│ │40704 │榮華 │9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千婷、高│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0704 │榮華 │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6265號)
(一)緣債務人高千婷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高榮
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 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46,83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
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 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 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高千婷自民國103 年10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40,70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高榮華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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