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256號
TPDV,103,司促,26256,201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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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2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彥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信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依上開本金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收取上限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未陳明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之計算方式,該部
  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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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