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203號
TPDV,103,司促,26203,201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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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2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建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零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零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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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