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1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玉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優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歆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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