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195號
TPDV,103,司促,26195,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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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1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玉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優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歆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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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