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140號
TPDV,103,司促,26140,201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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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1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沛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叁佰玖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
│  │49264 元│1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 │
│  │45321 元│1月22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6140號)
  (一)債務人張沛基於民國92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
     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6月23日起至民國95年06月23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
     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
     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
     11月21日止累計111,883 元正未給付,其中49,264元
     為本金;62,619元為利息(2005/12/23~2014/11/21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沛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
     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11月21日止累計
     130,511 元正未給付,其中45,321元為消費款;81,5
     90元為循環利息(2005/11 /23~2014/11/21);3,60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
     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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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