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1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濟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視界實業有限
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新願景股份有限
公司(原名新視界實業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視界實業有限公
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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