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10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重整人)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法定代理人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重整人)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即重整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宇明、叢麗芳、袁岳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叢麗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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