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0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讚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一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育生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附施工簽約單當事人為「一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非「一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陳明相對人正確之名稱
,並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陳明對相對人林育生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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