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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019號
TPDV,103,司促,26019,2014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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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0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讚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一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育生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附施工簽約單當事人為「一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非「一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陳明相對人正確之名稱
  ,並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陳明對相對人林育生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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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讚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