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951號
TPDV,103,司促,25951,201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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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9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漂亮寶貝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素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焦愛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零捌拾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
  訴訟法第2 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1 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 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
  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準
  此,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03年12月起按月計算之管理費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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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