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928號
TPDV,103,司促,25928,201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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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9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民生綠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友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凌蓓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具聲請狀當事人欄中聲請人民生綠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凌蓓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及建物謄本正
  本(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7 樓之5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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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