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9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民生綠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友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凌蓓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具聲請狀當事人欄中聲請人民生綠園大廈管理委員會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凌蓓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及建物謄本正
本(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7 樓之5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